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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06〕40号
【发布日期】 2006-05-30
【实施日期】 2006-05-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措施。江苏是一个以平原为主的省份,森林覆盖率较低,森林资源十分珍贵,必须切实加强管理,执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采伐。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管理、监督,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贯彻实施 “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意见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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