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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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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突政办发〔2006〕号
【发布日期】 2006-05-30
【实施日期】 2006-05-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突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垂直管理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突泉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突泉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积极应对发生和可能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及时、有效地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一)重特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根据国务院《重特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自治区确定重特大事故的有关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定性为重特大事故:
  1、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死伤6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发生3人以上被埋、被困、失踪事故。
  2、道路交通造成一次死亡5人以上事故。
  3、火灾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20人及以上;受灾50户以上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在储、运使用中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
  5、群体急性中毒50人以上或食物中毒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事故。
  6、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死伤6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事故。
  7、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
  8、建筑物倒塌一次死亡5人以上事故。
  9、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本《预案》的重点是道路交通、火灾、矿山、工程建设、民爆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急性中毒事故。其他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及预案,由有关部门配合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二、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一) 重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工作遵循政府统一领导和相关部门牵头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二) 县政府成立重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长担任,特殊情况(如县长不在本县时),总指挥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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