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潜江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潜江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的建造与使用能耗,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维护、装修建筑工程中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执行规定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用节能型建筑材料、节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提高建(构)筑物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降低建筑物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财政、国土资源、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