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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对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通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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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6]140号
【发布日期】 2006-05-30
【实施日期】 2006-05-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对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通报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对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入贯彻《政府采购法》和《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闽政文(2005)332号),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整改问题,巩固专项检查的成果,同时要积极创新,改进方法,科学管理,提高效率,切实增强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对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报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政府采购法》、《行政监察法》和《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闽政文(2005)332号),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于2005年9月至12月,在全省组织开展了《政府采购法》贯彻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开展专项检查的基本情况
  2005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对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5)143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意见》的统一部署,我们采取自查自纠、逐级抽查、重点检查等方法,对全省2003年以来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集中采购机构及相关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各级各部门领导高度重视,有关单位积极配合,福州、厦门、漳州、三明、莆田等设区市把这项工作作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撒手,确保专项检查取得明显成效。省卫生厅、水利厅、体育局等省直部门坚持从“本级”抓起,认真抓好直属单位的自查自纠和逐级抽查工作,勇于查找和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着力督促整改,促进了政府采购的规范化运作。
  在自查自纠和逐级抽查的基础上,由省监察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审计厅,并抽调省直纪工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05年12月下旬,对漳州市、南平市、宁德市,省经贸委、工商局、体育局、卫生厅、农业厅、水利厅、环保局、公安厅、科技厅、省总工会,福州大学、福建农林大学,以及省政府采购办、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了重点抽查。一是突出重点,找准主要问题。把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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