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有关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海宴华侨农场,市直有关单位: 市外事侨务局《关于贯彻省侨办、江门市人民政府有关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外侨局反映。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市外事侨务局关于贯彻省侨办江门市人民政府有关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
川岛、广海湾试验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海宴华侨农场,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和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切实维护捐赠人、侨捐项目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粤府办(2005)38号)和江门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侨局关于在全市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5)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目标要求 各镇(场)、各有关单位要在今年10月份前做好侨捐项目的普查确认工作,并在市外事侨务局的指导下开展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做到底子清,即核清本镇(场)、本单位内的侨捐项目情况;档案齐,即健全侨捐项目的文字档案,并将有关档案复印送市外事侨务局存档;责任明,即明确侨务部门、各镇(场)、受赠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侨捐项目监督管理的职责;制度完备,即由市外事侨务局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制定和完善使用、管理和维护侨捐项目的制度,建立各项监督管理制度;监管到位,即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二、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工作步骤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市成立由市委常委谭国渠任组长,副市长黄淑质,政协副主席、统战部部长余荣机,市外事侨务局局长李健才任副组长的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府办、外事侨务局、市侨联会、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科技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农业局、市文明办负责人及各镇主管侨务工作的领导组成。并设立工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