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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评估、认定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社区基地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卫科教〔2006〕21号
【发布日期】 2006-05-30
【实施日期】 2006-05-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评估、认定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社区基地的通知
 
(沪卫科教〔2006〕21号)
 
 
各区县卫生局,有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上海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培养一支适应社区卫生“六位一体”服务要求的全科医师队伍,我局决定扩大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规模,增设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临床基地和社区基地。
  现将《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社区基地基本要求》及《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社区基地考核验收标准》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准备,我局将于6、7月份组织相关专家对已申报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社区基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验收评估,对评估合格者市卫生局将正式认定为上海市第一批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社区基地。
  联系人:胡天佐62897000-10035
  许铁峰62897000-10033
  附件:1.《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社区基地基本要求》
  2.《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社区基地考核验收标准》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社区基地基本要求
 
  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社区基地(以下简称“社区基地”)是按照卫生部《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试行)》(以下简称《大纲》)的要求,对参加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的医师进行社区卫生服务培训的场所。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备以下条件,均可申请成为社区基地。
  一、教学条件
  (一)中心服务场所符合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示范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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