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游泳场所健康体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游泳场所: 在人工游泳池(场、馆)实行凭当年游泳健康合格证入池游泳是《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确立的一项卫生管理制度,对于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预防控制疾病传播,确保游泳者卫生安全具有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游泳场所健康体检和卫生管理工作,确保游泳者健康和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规定和省卫生厅有关工作要求。现就游泳场所健康体检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游泳场所健康证的发放管理 《游泳健康证》是由取得执业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按照体检工作要求,经医学检查,并结合游泳者健康状况申报而筛查游泳禁忌症的体检合格证明。《游泳健康证》由游泳者或游泳者监护人健康申报,经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及有执业资质的医务人员按照体检项目逐项检查合格后由体检的医生签章(字),单位签章后在当年自然年份内生效。《游泳健康证》是游泳者凭证游泳的证明,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伪造、转让、复制。 《游泳健康证》应加贴本人照片,证件格式和载明的内容由杭州市体育局、卫生局按照有关要求统一设定(见附件),统一印制和发放管理。游泳者首次体检,没有照片的可作临时免贴照片签发,事后游泳者应补贴,体检单位可补盖印章。 《游泳健康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