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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6年春季森林防火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发〔2006〕13号
【发布日期】 2006-05-30
【实施日期】 2006-05-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6年春季森林防火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石政发〔200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今春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积极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截止目前,全市未发生一起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了0.3‰以内,实现了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力争不发生、确保不成灾”的目标,有效地保护了山区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并涌现出了一大批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再上新台阶,市政府决定,授予平山县等8个县(市)区“2006年春季森林防火工作先进县(市)区”称号;授予平山县营里乡等77个乡(镇)“2006年春季森林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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