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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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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5-30
【实施日期】 2006-05-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各区、市和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初步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目前,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已陆续到期。为做好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  一、关于换证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换证申请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安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换领新证后,方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1、申请表的填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国家安监总局统一编制,申请单位按照填表要求通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信息网”(网址:www.chinasafety.ac.cn)“危险化学品政务管理信息系统”一栏,进行在线填报、打印,并将打印好的申请表一式三份上报安监部门。
  2、需要提供的材料

  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②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③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④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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