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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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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龙政综〔2006〕154号
【发布日期】 2006-05-30
【实施日期】 2006-05-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政综〔2006〕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各大中专学校:
  《龙岩市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龙岩市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200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2002年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岩委[2002]141号文件,重点围绕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制定了积极的就业政策,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有力维护了社会安定稳定。但必须看到,我市总体劳动力供大于求和结构性失业的矛盾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就业再就业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实践“三个代表”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
  今后一段时期,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5]36号、省政府闽政[2006]5号文件精神,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同时,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目标任务是: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加强失业调控,逐步降低失业率,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经过几年努力,基本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扶持政策,千方百计促进就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以下人员,均可在当地街道(乡镇)社区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城镇其他县(市、区)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一)税费减免政策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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