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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吉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永政发[2006]13号
【发布日期】 2006-05-10
【实施日期】 2006-05-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永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吉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永政发[2006]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永吉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暂行)》经县政府十五届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日

 

永吉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指县道、乡道、村道(含屯社道路)。

  第三条 县、乡、镇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县交通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工作。

  第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农村公路规划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发展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备,并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符合农村生产、生活和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的原则编制。

 

第三章 农村公路建设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应当符合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并报省、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同时上报同级发改委批复。

  第九条 县、乡、村道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或委托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实行项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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