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已经于2006年5月22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二00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10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有关的内容。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人(以下简称“公开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