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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财政金融处关于做好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发改财金字[2006]566号
【发布日期】 2006-05-31
【实施日期】 2006-05-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发改委财政金融处关于做好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改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十部委联合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附件1)已于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第三、四条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管理部门两级;凡遵守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守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享受政策扶持。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办法》下发了《关于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06]774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2),对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程序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十部委《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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