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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职业卫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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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煤安字[2006]75号
【发布日期】 2006-05-31
【实施日期】 2006-05-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职业卫生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  根据中央编办发[2003]15号和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监督发[2005]31号文件精神,以及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赣编办发[2006]1号)和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确实履行职能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赣卫法监字[2006]20号)要求,江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煤矿职业卫生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省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机构,强化责任。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地方国有煤矿在2006年6月30日前建立职业卫生危害防治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乡镇煤矿在2006年7月30日前建立职业卫生危害防治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市、县(区)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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