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2006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的通知 沪教委基〔2006〕43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现将《上海市小学2006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附件1)、《上海市初中2006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附件2)和《上海市高中2006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附件3)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辖区内所属中小学和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承担上海市课程改革整体试验及有关学科试验任务的地区和学校执行另行制订并印发的课程试验计划,使用经审查的新编教材;其他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进行教育教学改革试验的学校,如确需调整课程计划的,必须按教育部及市教委的有关文件要求,报我委审批或备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以下简称《意见》),全面落实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和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认真执行课程计划,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减轻本市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45号)(以下简称《减负通知》)的要求,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不得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对同一课程,每所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订购或使用两本及两本以上的教科书,不得组织、推荐学生购买未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教育用书和教辅材料,严禁擅自使用未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境外原版(或改版)教材。 各中小学要根据学生学习和生活规律安排好学校课程计划,严格控制周活动总量和学科教学课时。所有小学和初中(寄宿制学校除外)不得安排早自修,上午7:45以后开始安排集中教育活动。 各中小学要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要在各学科综合平衡后布置课外作业。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的绝大多数同学能在1小时以内完成课外作业;初中各年级的绝大多数同学能在1.5小时以内完成课外作业;高中各年级绝大多数同学能在2小时内完成课外作业。各中小学不得占用学生休息时间(包括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组织集体补课。 三、2006学年,全市小学一、二、三年级,初中六、七年级和高中一年级实施新课程方案,使用新教材。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课改实施的要求,制订课改推广工作规划,做好本地区试行新课程方案和使用新教材的工作。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的原则,切实做好教师培训工作;要加强对课程改革的科学研究和业务指导,深化教学改革,指导和帮助学校提高课程管理能力和教学研究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