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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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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咸政发[2006]15号
【发布日期】 2006-05-31
【实施日期】 2006-05-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若干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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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行政行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包括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效能建设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规范从政行为与建章立制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 行政效能建设实行领导负责制。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机关应有专人负责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定期研究和部署开展机关内部或系统内部的效能监察活动,确保机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行政效能建设的规定,依法高效办事。

  第五条 行政效能建设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群众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效能问题,有权提出检举或控告。

  第六条 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效能建设规定的要求,加强内部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规范管理和服务行为。

  第七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和大局观念,对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应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并保证办结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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