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 《泰安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二OO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泰安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鼓励自谋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2002年省政府第145号令)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7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按国家规定由政府为其安置就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的原则,政府对自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鼓励和优惠。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建设、税务、工商、教育、卫生、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