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乌海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合理使用和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5)290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用于基本建设的其它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对使用国家、自治区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其它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其它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专业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建设项目统筹安排。使用市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提出,通过编制年度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下达。 第五条 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贫困地区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 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 (二)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产业发展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市各级行政、政法等政权建设项目; (六)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或国债投资配套的项目;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大项目。 第六条 市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进行。其中: (一)对于市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公益事业、政权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 (二)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市政府参与投资的经营性项目,采用资本金注入的方式; (三)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的方式,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支持,通过拨款无偿投入; (四)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采用贴息的方式,支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利用银行贷款,扩大就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促进科技进步。 第七条 根据不同的政府资金投入方式,采取不同的项目管理制度。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实施,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 对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章 建设规划与投资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