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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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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宁文字〔2006〕89
【发布日期】 2006-05-12
【实施日期】 2006-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
  现将《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重大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机关行政决策行为,强化行政决策责任,减少行政决策失误,保证行政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市委《贯彻〈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市的意见》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结合文化(文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前条所指本机关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受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的委托,由本机关负责起草的地方性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送审稿);
  (二)编制全市文化(文物)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文化(文物)宏观调控和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文化(文物)财政预算、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五)全市文化(文物)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和艺术生产、文化活动重点项目;
  (六)指导全市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和实施方案;
  (七)指导全市文化(文物)系统法制建设的重大措施;
  (八)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决定、通知等;
  (九)贯彻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实施性规定;
  (十)本机关认为应当列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
  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的具体范围和量化标准,由决策承办处室根据管理权限,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订,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 本机关行政首长和分管领导对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效率、合法、公平的原则,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行政首长和党委书记报告。
  人事任免、外事工作、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文化(文物)事业和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机关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严格按照职权法定和程序法定原则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条 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加快文化南京建设,有利于构建和谐南京和促进本市文化(文物)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中国南京网站、南京市依法治市综合网站、本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布。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二章 决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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