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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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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宁文字〔2006〕91
【发布日期】 2006-05-12
【实施日期】 2006-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
  现将《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政务信息公开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文化(文物)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本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150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的意见》(宁委发(2006)16号)的要求,结合本市文化(文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本机关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社会公众以及或者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机关各处室在履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的各项相关活动。
  第四条 本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本机关各处室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政务公开的实施。
  办公室归口管理协调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规定的实施。
  组织人事处、监察室、政策法规处负责对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 本机关各处室是政务信息公开义务人(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
  公开义务人应当指定本处室处理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人员,负责本处室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对外公布其联系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本机关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六条 本机关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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