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 现将《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政令畅通,防止行政过错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以及《南京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文化(文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过错,是指本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本机关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机关各处室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机关及全体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发布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措施和作出行政决定,必须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五条 本机关应当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办事公开制和限时办理制等各项内部行政管理制度。 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根据各处室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各处室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目标和管理办法。 实行公开办事制。明确和公开服务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承诺时间、办事结果。 实行限时办理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各处室的实际,制定行政管理事项及其各个环节的具体办理时限。 第六条 各处室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负责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察室负责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本机关影响较大的行政过错案件。 第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八条 本机关及全体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超过规定时限或者承诺时限对许可申请不答复或不办理许可的; (六)许可依据被废止或者无法定依据擅自设立许可项目实施许可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或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八)违法违规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 (九)不公开许可结果的; (十)在办理行政许可时有刁难、卡要或拖延不办行为的; (十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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