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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表强制检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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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第4号
【发布日期】 2006-05-11
【实施日期】 2006-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表强制检定管理办法


《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表强制检定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登记编号为:云府登(2006)210号),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表强制检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水表强制检定的管理,规范水表使用、检定和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理州辖区内进行水表强制检定工作和使用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使用,含供水使用、用水使用和建筑安装使用。贸易结算的水表包含用于生活用水结算、工业用水结算和水资源管理结算的计量器具。
  第三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前,使用者必须将其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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