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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危险化学品运输槽罐车清洗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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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镇政发〔2006〕55号
【发布日期】 2006-05-12
【实施日期】 2006-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危险化学品运输槽罐车清洗管理的通告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防止因危险化学品运输槽罐车辆(以下简称危化品槽罐车)清洗而造成环境污染和意外事故的发生,加强危化品槽罐车清洗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 凡在镇江市区(含丹徒区和镇江新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的企业,以及在市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外地车辆,涉及到危化品槽罐车清洗作业的,均须在依法设立的清洗场(点)清洗。
  第二条 危化品槽罐车清洗场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安全生产、消防的相关规定,符合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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