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6〕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五月十一日 宿迁市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我市道路交通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指交通安全设施、部分道路配套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护栏、隔离墩、警示桩等。 第三条 成立由公安、规划、建设、交通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由公安部门牵头,具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审核、验收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