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绵阳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五月十一日
绵阳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汉字、汉语拼音、外国文字,其范围包括: (一)报刊、图书、电子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 (二)影视、戏剧屏幕及演出用字;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用字; (四)机关公文用字,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用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