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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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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威政发〔2006〕49号
【发布日期】 2006-05-17
【实施日期】 2006-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威海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责任体系建设,促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恪尽职守,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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