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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自学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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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价费〔2006〕137号
【发布日期】
2006-05-15
【实施日期】
2006-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自学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自学考试实践环节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浙教计(2005)117号)悉。根据自学考试教学特点和要求等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和调整我省自学考试收费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核收费。由各主考学校按教学大纲规定负责有关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工作,不分本、专科,按专业性质不同进行收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 文、法、财经、管理类60元/生·课次。
(二) 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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