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30号 《日照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4月12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日照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建立规范的收缴制度,保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利用政府权力、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或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专项收入; (三)彩票公益金收入;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五)罚没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项目分类管理、票款收缴分离、收入支出脱钩、综合财政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机关,负责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监督等工作。 物价、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大力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依法设立、依法征缴、分类管理。 严禁越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严禁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 第八条 政府性基金收入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收入。 第九条 专项收入,包括排污费、水资源费、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等收入。 第十条 彩票公益金收入是指国家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包括福利彩票公益金收入和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 彩票公益金按规定比例分享,专项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