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穗交[2006]249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保障城市公共客运安全,提高车辆整体形象和技术水平,适应广州市城市环保和交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使用清洁能源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的新增、更新、营运、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的行政主管部门。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凡新增、更新的客运出租汽车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四门三厢的新车; (二)车身长度长于4.60m(含4.60m),车身宽度宽于1.70m(含1.70m),车身高度高于1.42m; (三)原厂出厂(包括原厂装配、原厂改装)LPG单燃料的新车,并且尾气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四)配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前排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