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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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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19号
【发布日期】 2006-04-25
【实施日期】 2006-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邢台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邢台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4月6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姜德果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邢台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向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货币补贴、廉租住房或者核减租金,以保障其基本居住需要。
  本办法中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不低于一年,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保障标准的居民家庭。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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