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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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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镇政发〔2006〕51号
【发布日期】 2006-04-29
【实施日期】 2006-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通知
镇政发〔2006〕5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现将《镇江市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镇江市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 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全面建设节能建筑,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和使用墙体材料、实施建筑节能,以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规划、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社会经济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
  第四条 市、辖市、区经贸、建设部门和墙改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组织协调、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工商、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

第二章 墙体材料管理
 
  第五条 禁止新建、改建或扩建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生产线。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限制粘土制品生产,加快其转产或淘汰,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8亩的辖市、区(含镇江新区,下同),要逐步淘汰落后工艺,到2010年,全市实现禁产实心粘土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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