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景德镇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4月14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六年五月五日 景德镇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用字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国家机关及群众团体公务用字; (二)地方报刊及其它汉语文出版物和以汉字为基础的教育教学用字; (三)电影、电视及戏剧演出屏幕用字; (四)公共服务行业服务用字; (五)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用字; (六)公共场所设施用字; (七)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以及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用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