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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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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宁文字〔2006〕83号
【发布日期】 2006-05-08
【实施日期】 2006-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
  现将《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
二○○六年五月八日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机关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文化(文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由本机关组织听证,但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除外。
  (一)受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的委托,由本机关负责起草的地方性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
  (二)编制全市文化(文物)发展规划,制定文化(文物)宏观调控和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文化事业发展和文物保护专业规划;
  (四)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决定、通知等;
  (五)本机关认为应当组织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处室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由政策法规处代表本机关组织听证。
  第五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本机关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符合本机关听证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报名参加听证,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
  本机关根据拟听证事项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按照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的原则,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选的代表,符合本机关条件的,应当确定为参加听证的人员。
  第七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陈述人、旁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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