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试行办法第41号
《遵义市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市委同意,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遵义市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部分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 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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