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调味品生产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1号 《唐山市调味品生产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4月14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耀华 2006年4月19日 唐山市调味品生产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调味品生产和销售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河北省调味品生产销售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味品,是指用于人们日常餐饮的酱油、食醋、酱类、料酒、味精、腐乳以及其他具有调味功能的食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调味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