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依法做好信访工作,增强信访工作透明度,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级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依法、及时、正确地处理信访事项,增强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以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当事人陈述,通过质询、举证、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信访事项的程序。 第三条 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绳。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信访事项听证委员会。听证委员会在同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听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信访机构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