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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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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佛府[2007]1号
【发布日期】 2006-04-18
【实施日期】 2006-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 现将《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依职权组织听证,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就某项对经济及社会发展、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公开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或者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组织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涉及全市或者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听证事项起草单位或建议单位应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  第二章 听证范围
  第六条 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组织听证:
  (一)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道路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方案经公示有较大争议的;
  (二)拟定或者修改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三)调整水、电、气、路桥、教育、卫生、公共交通(含出租汽车)、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收费标准;
  (四)改造城市主干道路;
  (五)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
  (六)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七)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八)制定涉及重大的公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九)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行政决策事项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不组织听证。
  第七条 对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机关不得提出行政决策建议或作出行政决策。
  第三章 听证组织和听证参加人
  第八条 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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