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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江口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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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4-19
【实施日期】 2006-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江口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丹江口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四月十九日

丹江口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城镇国有和集体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确保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各乡镇集镇、独立工矿区等范围内存量土地和新增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供应,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供应是市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收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备,以供应和调控城镇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经营性管理行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储备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具体实施城镇国有和集体土地的收购、储备、供应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及计划、规划、财政、房产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供应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中心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区改造计划、人民防空规划,制定土地收购、储备、供应计划和实施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 土地收购储备供应实行预报制度。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前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中心申报。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期交付土地。土地收购储备供应中心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

  第八条 土地收购储备的主要方式为:依法收回、有偿收购、协议置换、依法征收。

  第九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1、用地单位和个人从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连续两年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2、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划拨土地;

  3、公路、铁路、港口、码头、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停止使用的划拨土地;

  4、企业改制后剩余的划拨土地和宣告破产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

  5、未依法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存量土地;

  6、市直管公房确定旧房改造项目使用的土地;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村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其集体所有的土地;

  8、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9、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者在出让土地上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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