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四月十六日 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本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失业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