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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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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办〔2006〕84号
【发布日期】 2006-06-01
【实施日期】 2006-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深府办〔2006〕84号


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境外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部门合作
  根据深圳市境外人员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预案,各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与联系,及时报送信息,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我市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各项工作。
  二、本市派出企业或机构要认真履行对下属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管理责任
  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本市出资企业或机构要对其下属的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要依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切实做好境外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切实履行管理责任。
  三、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本市派出企业和机构要加强对其下属的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管理,开展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严格履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机制,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定期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四、加强指导我市辖区内企业或机构对其下属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辖区管理原则,负责管理指导、监督辖区内企业或机构对其下属的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负责指导、监督本行业企业下属的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
2006年6月1日
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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