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减免城市房地产税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减免城市房地产税操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减免城市房地产税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减免城市房地产税管理工作,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地产税稽征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涉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249号)和有关减免城市房地产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及从化市)符合城市房地产税减免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第三条 城市房地产税减免分为报批类减免和备案类减免。 第四条 纳税人应向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请减免城市房地产税审批或备案。
第二章 报批类减免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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