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收缴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收缴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房产局反映。
2006年6月1日
关于收缴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实施意见
为建立健全我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以下简称专用基金)管理制度,尽快启动专用基金的收缴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2006)40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专用基金收取的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1994年11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起,全市所有竣工交付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住楼、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均应当统一缴存专用基金。但单一产权的房屋(包括个人自建私房)除外。 前款所称“竣工交付”的具体时间界限以建设主管部门下发的房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文件载明的日期为准。 1994年11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竣工交付的房屋项目,其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筹集办法另行规定。 二、专用基金收取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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