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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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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6-01
【实施日期】 2006-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市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规模的扩大,未随父母外出务工而留守在家乡的儿童(以下称农村留守儿童)不断增加,其教育和管理逐渐成为农村突出的社会问题。为切实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强我市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以及团省委《关于在全省开展“留守学生关爱行动”的实施意见》(川青联发(2006)4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部署,大力促进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管理教育,开展关爱服务,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生活保障和教育保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培养新一代合格人才。
  二、工作目标
  (一)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接收义务教育。将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制度和机制。保证全市农村留守儿童中的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9%,小学毕业生升学率达98%,辍学率在1%以下,完成率达98%;初中生辍学率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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