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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人民防空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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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松政发〔2006〕25号
【发布日期】 2006-06-01
【实施日期】 2006-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人民防空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松政发〔2006〕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人民防空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为加快我县人民防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认真落实人民防空工作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  一、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松阳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领导全县人民防空工作。

  (二)松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防办)是县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也是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全县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并根据人民防空工作的需要,管理和监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三)要依法把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制定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的原则。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必须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贯彻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及外商以合作、合资、入股或参股等形式共同投资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人员隐蔽、专业队伍、物资储存、医疗救护等配套的人民防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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