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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发〔2006〕67号
【发布日期】 2006-06-01
【实施日期】 2006-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防范公共安全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利益,做到对重大地质灾害的预警和突发时的及时有效应对,现将《乌兰察布市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一日
 

乌兰察布市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使我市地质灾害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乌兰察布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地质灾害与地质灾害应急
  (一)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的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下的。
  (三)地质灾害应急,是指发生地质灾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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