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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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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2006〕92号
【发布日期】 2006-06-05
【实施日期】 2006-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6〕92号


  《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6月5日
 
 
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排水事业健康发展,促进水环境改善,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排水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主管部门)是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全市按同一标准统一征收污水处理费,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根据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需要、全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平均成本、排水设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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