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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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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杭地税一[2006]179号/杭国税所[2006]252号/杭劳社就[2006]127号
【发布日期】 2006-06-23
【实施日期】 2006-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地税一[2006]179号/杭国税所[2006]252号/杭劳社就[2006]127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地税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0号)的精神,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程序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一)认定申请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注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下同)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录用备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经营所在区就业服务机构递交认定申请。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1.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
  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当年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见附件);
  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援助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录用备案证明材料;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8.服务型(商贸)企业申请认定审批表(见附件);
  9.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二)认定办法
  就业服务机构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当期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财税[2005]186号文件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援助证》是否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的新招用的人员不再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和办理录用备案;三是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四是《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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