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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对有关人员实施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财预[2006]28号、沪价费[2006]10号
【发布日期】 2006-04-11
【实施日期】 2006-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对有关人员实施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请上海市城市交通考试中心增设行业从业人员考试费项目的函》(沪交财[2006]16号)收悉。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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