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宗衡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校车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幼儿园用于专门接送学生上学、放学或者接送学生参加相关教育活动的9座以上的机动车。 本市行政区域内学校、幼儿园使用校车运载学生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校车实行许可证制度。学校、幼儿园应当使用具有《校车许可证》的机动车运载学生。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核发《校车许可证》。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幼儿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并将学校、幼儿园的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的内容。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研究校车管理的对策和措施。 第二章 校车许可管理 第六条 专用校车应当喷涂统一的校车图案;非专用校车应当设置统一的校车标识。 校车图案和标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