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黄石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黄石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二日
黄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市规划、林业、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的绿线。
第五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等湿地和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范围;